磁縣環保局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范要求,認真開展監督性監測聯動執法。
一是環境監測站牽頭,相關隊、所配合參與,做好監督性監測聯動執法。監測站根據監督性監測整體方案,與各隊所對接,共同到現場聯動執法。凡是列入全縣排污費征收的企業和環境信訪案件一律列為監督性監測聯動執法范圍。每季度監測不少于一次,在每季度第1個月內完成,重點企業不少于每月一次。
二是環境監測站根據整體方案,每年分四次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內制訂本月具體聯動執法方案,監測人員負責采集樣品,填寫采樣記錄,開展現場測試工作。監測站在完成樣品采集后10日內將分析報告結果書面報告相關隊所。凡出現數據異常情況的,由監測站在分析報告單和監測報告中注明,并將監測報告移交政策法規股,列表登記文字簽收。
三是政策法規股接到監測報告后2日內,調取現場監察筆錄等相關材料,結合隊、所開展初步審查,認定違法事實,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同時送監測站和相關隊、所,由相關隊、所2個工作日內送達企業,督促違法企業限期整改。根據限期整改的時間安排,監測站到期復測仍不能達標排放的,政策法規股對照《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從嚴處理,實施一次性處罰或連日計罰,由相關隊、所負責執罰到位。
四是依法做好縣界斷面水質監測工作。結合市局南水北調磁縣辦事處,每月對縣滏陽河斷面、南水北調中線總干渠磁縣斷面進行水質數據監測,運行維護好自動監測站點。對縣級審批項目,提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現狀評價資料;為排污申報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中的總量核實和檢查提供監測數據。做好收集、整理、儲存本地區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工作,對轄區環境質量和排污狀況進行綜合分析,為轄區環境狀況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等提供監測數據。根據上級要求,隨時參加轄區和跨區域的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監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