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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出臺生態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條例 明確以下14種行為

發布時間:2020/1/10 17:26:00 來源:貫奧儀器儀表 作者:便攜式多參數水質分析儀器 閱讀次數:

  1月7日開幕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進行二次審議。新修改的草案對信息統一發布、數據統一管理、統一工作標準、監測網絡統一布局等作出進一步要求,并加大對監測弄虛作假行為的監管與懲處。

  結合初審意見、會后調研和網上征求社會意見,草案在一審基礎上作了修改。在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機制上,條例提出多個“統一”。就環境信息公開,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發布重大生態環境信息,定期公開環境質量狀況等信息;就數據管理和共享,草案規定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共享機制,建設覆蓋全省、一體化的生態環境監測數據信息平臺,并列入了部門間應提供相互監測數據支持的條款;按照機構改革精神,條例明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建立健全本省生態環境監測標準體系;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優化布局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并統籌管理監測網絡。

  為提升水質監測數據的可靠性,草案對各類主體均強化監管與懲處。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條例對其資質條件及組成作出明確界定,如弄虛作假,可運用信用管理機制禁止或限制其承接政府機構業務。排污單位要保證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特別是重點排污單位要公開自行監測活動情況及數據,包括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以接受社會監督。

  草案還補充完善了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禁止性行為,強調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擾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草案還參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強化了懲處,如果監測機構和人員篡改、偽造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同時,視情況撤銷資質認定證書。

  《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出臺于2005年。條例頒布15年來,江蘇城鎮燃氣公用事業實現長足發展,城鎮燃氣用戶從800萬戶增長為1500萬戶,縣以上城市燃氣的普及率達99.8%,其中管道天然氣普及率達到82.9%,用氣普及率、天然氣利用量均處在全國前列。江蘇城鎮燃氣管道總長度達8.8萬公里,城鎮管道天然氣已通達我省475個鄉鎮,極大提高了城鎮居民生活質量。

  15年來,江蘇用氣大環境發生了巨變,如我省城市門站以內的城鎮燃氣已從人工煤氣和液化石油氣為主轉為以天然氣為主,天然氣供應占比從10%提高到94%。時代的發展,也呼喚從城鎮燃氣經營者、使用者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全環節的安全生產和服務責任的有效落實。但囿于歷史條件,原條例未對此作充分規定,對燃氣經營者安全服務要求不夠細化、對燃氣用戶使用燃氣的不規范行為缺乏有效制約手段、職能部門安全監管舉措也需加強。另外,近期省內有關事故也為修訂的必要性作出了血色注解。

  涉及江蘇千家萬戶和村鎮企業,此次立法十分慎重。修改征求意見稿的草擬始于3年前的2017年3月,在第三次審議前,相關文本廣泛向政府有關部門、各設區市政府、各類燃氣經營主體、基層立法聯系點征求意見,還通過網絡、專家論證會、立法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調研組還赴淮安、溧陽、無錫、徐州等地調研,第三方機構還作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進行了公平競爭審查。

  一審和二審期間,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有關單位均提出了不少修改建議。結合這些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邵偉明介紹,此次提交的文本重點圍繞加強瓶裝燃氣監管、落實燃氣經營者的安全責任、強化用戶端管理、加強對燃氣燃燒器具相關配件的質量監管、推進燃氣安全監管的信息化建設等方面進行了修改。

  銷售實名制

  瓶裝燃氣禁上高層

  瓶裝燃氣是現階段江蘇管道燃氣的重要補充,尤其是農村以及餐飲行業仍在廣泛使用。去年10月13日無錫一小吃店發生的爆炸事故,就和瓶裝燃氣有關。立法前期調研顯示,目前個體經營的瓶裝燃氣安全事故和隱患較多,有的個體液化氣供應站氣瓶使用混亂,發生事故時難以甄別氣瓶充裝單位和追究管理責任。

  因此省有關單位提出,要在用戶端建立瓶裝燃氣銷售實名制。邵偉明表示,這意味著首先需建立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出臺相關配套舉措,在此基礎上逐步推行銷售實名制。因此,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實行用戶檔案管理,推行實名制銷售,并向用戶發放供氣使用憑證,定期向燃氣主管部門報送用戶管理等信息”。

  不同于管道運輸,瓶裝燃氣配送環節危險性更大。特別是相關單位提出,燃氣配送的“最后一公里”不少由非機動車輪解決,監管這些車輛卻缺乏法律法規依據。邵偉明表示,要對經營主體的配送提出要求,防范運輸環節風險,需要燃氣、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管理辦法。因此,草案三次審議稿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制定配送服務管理辦法,逐步實現燃氣經營者統一配送。

  當前,一些高層建筑如寫字樓沒有覆蓋管道燃氣,這樣的場合也有拼裝燃氣使用,而這是被消防部門嚴格禁止的。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法規中寫入相關禁止性規定。因此,草案三次審議稿參照國家《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相關要求,規定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燃氣。

  全鏈條過細研究保安全

  燃氣安全系于鏈條上每個鏈環,此次修改從壓實主體責任、監管責任到零部件質量、安全技術等各環節過細研究,增加和調整了多個條款。

  二審時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處理好燃氣供應端和使用端的安全責任劃分,蓋因燃氣經營者具備更專業的安全用氣知識和技術人員,建議恢復草案一審稿中關于燃氣經營者入戶檢查和指導監督的規定。省有關單位也提出,要明確經營主體入戶安檢規定,壓緊壓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由此,此次修改稿增加了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免費入戶安全檢查的內容,還明確如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

  多一雙眼睛多一份安全。二審時有委員提出,江蘇是科技大省,立法應利用智慧城市建設等走在全國前列的優勢,充分借鑒公安系統技防成功經驗,更好進行安全監管和事故防范。因此,此次修改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快推進燃氣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與燃氣經營企業的用戶服務信息系統相互聯通,實現全程監管。另外,修改還細化了網格化社會治理機制在燃氣安全管理中的作用,要求“發現燃氣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提醒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對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分組討論時,與會者還重點關注了一處監管空白:企業自建燃氣站點誰來管。“江蘇大量企業使用燃氣作為燃料,這塊如果監管不落實,監管是有硬傷的。”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副主任張弛的觀點,也是許多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的看法。正在江蘇進行督導的國務院安全生產督導組也提出,建議關注當前修訂稿中沒有企業自建站點相應條款的問題,避免形成安全監管空白。有關方面表示將進行認真研究吸納。

  燃氣事故易發多發一大重要原因是配件質量不過關。有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就此提出,應加強對相關產品質量監管。省有關單位也明確建議,要嚴格燃氣器具、軟管、減壓閥、燃氣泄漏保護裝置等設備標準。因此,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燃燒器具、軟管、減壓閥、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產品的監管,并公布不合格產品名單。

  及時消除泄漏可最大限度預防事故發生,從技術角度看,僅有可燃氣體濃度報警仍然不夠。有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有關安全裝置應配備自動切斷氣源功能。因此,草案修改稿不僅鼓勵用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還增加兩款,規定類似小吃店這樣的餐飲用戶在室內公共場所等地使用管道燃氣,應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并明確這種裝置需要兼具報警和自動斷氣功能。

  明確14種禁止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

  環境監測數據極其重要,它們代表著山水林田湖草的“健康狀況”。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一些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失真問題,造成不良影響。此前,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談及監測數據造假時,明確表示“深惡痛絕”。他表示,要采取三方面措施,讓造假行為“不敢、不能、不愿”。

  《條例》單列了“質量保障”一章,對質量保障機制、行政干擾環境監測行為、篡改和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等進行了詳細規范。此外,對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進行了詳細規范。

  對于數據造假行為,《條例》還專門列出了14種禁止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包括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篡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等。

  為了減少對生態環境監測的干擾,《條例》對公職人員也提出了“禁止行政干擾環境監測行為”的明確要求,比如,不能擅自決定變更監測站點等。為此,《條例》還特別提出,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監測工作人員應當如實、完整記錄、完整保留國家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信息。

  數據造假不僅要罰款,還會被吊銷資質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不僅列出了明令禁止的數據造假行為,還本著“重典治污”的原則,擬設置責令改正、罰款等經濟制裁措施。

  比如,生態環境監測從業人員有以上14種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資質認定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處約定監測費用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

  而公職人員如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擾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等干擾生態環境監測的行為,將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建立環境監測檔案,違法行為列入“黑名單”

  為杜絕數據造假行為,《條例》還提出信用管理和行業自律。其中,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監管制度和信用管理信息平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級和動態管理,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人員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就是說,如有監測機構或者從業人員產生違法行為,將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

  另外,為保證監測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條例》明確,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歸檔留存水質監測任務合同、監測報告、原始記錄及報告審核記錄。生態環境監測檔案的保存期限應滿足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

  水質監測信息除了要存檔,還要向社會發布。《條例》提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和發布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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