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競爭、監測不規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這些違法違規問題不時在一些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中出現。
5月13日,從遼寧省生態環境廳了解到,為加強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規范其技術服務行為,遼寧省生態環境廳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遼寧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我們主要對標上海、江蘇等發達地區的管理模式,采用自我承諾、信息公開、名錄管理、信用評價等措施和手段,以此來規范第三方服務市場。”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與應急處處長王曉東介紹,《辦法》填補了遼寧省在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方面的制度空白,為下一步強化監管提供了制度遵循。《辦法》同時確立了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協同配合機制,有利于充分發揮部門合力,嚴肅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行為。
在加強監管方面,《辦法》明確,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施名錄管理,定期動態更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依法將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技術服務行為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定期將機構信用情況和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辦法》首次以制度的形式明確了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承擔的責任。對影響、干擾或授意干預監測活動等不當行為,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有記錄的責任和義務,并應如實向屬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上級機關報告。在承接環境監測業務工作中,發現排污單位存在超標排放等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也應一并報告。